關于完善在華工作外國專家醫療保障制度的意見
長期以來,各級外國專家管理部門和聘請外國專家單位十分重視在華工作外國專家的醫療保障,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制度和辦理,也存在一些問題。為切實保障在華工作外國專家和聘用單位的合法權益,規避高額醫療費用風險,參照國家醫療制度改革有關政策和相關國際慣例,現就完善在華工作專家醫療保障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 凡來華工作的外國專家(包括隨行家屬),應當擁有醫療保險,作業為華工作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障。
二、 除合同別有規定的外,來華工作期限不足半年(學校為不足一學期)的外國專家,應在來華前自行購買中國境外醫療保險,并且所購險種確能覆蓋在華工作期間所發生大病和住院醫療費用。對確有困難未能在來華前購妥上述醫療保險的外國專家,應及時購買中國境內能覆蓋專家在華工作期間所發生大病和住院醫療費用的保險。
三、 對來華工作期限超過半年(學校為超過一學期)的外國專家(以下簡稱長期外國專家),聘用單位應當在中國境內為其購買包括大病保險和住院保險在內的專項醫療保險(合同別有規定的按合同條款執行,但要確保外國專家在華工作期間擁有基本醫療保障),對已購買中國境外醫療保險且所購險種確能覆蓋在華工作期間所發生大病和住院醫療費用的長期外國專家,經協商可以不再購買中國境內醫療保險。
四、 除合同別有規定的外,對長期外國專家醫療保險起付點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比例,聘用單位和所聘請外國專家應當在聘用合同或合同附中加以明確。
五、 考慮到為外國專家設計團體專項醫療保險適用性強、手續簡便、優惠幅度大,國家外國專家局擬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委托相關機構與國內有關保險公司洽談外國專家團體專項保險標準條款及產品,推薦給各級外國專家管理部門和聘用外國專家單位。各級外國專家管理部門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和已形成的慣例為本地區、本系統、本機構的外國專家設計團體專項醫療保險的方案。推薦保險方案時應兼顧聘用單位和外國專家的意愿。
六、 除合同別有規定的外,各聘用單位應在長期外國專家抵華十五天內為專家輸專項醫療保險。
七、 外國專家隨行家屬應擁有基本醫療保障。對長期外國專家隨行家屬的基本醫療保障,以及專家境內醫療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如人身意外保險等),由處聘用單位與外國專家本人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便研究后的個體購買方式和支付比例應在聘用合同(外國文教專家在《標準合同》的附件)中加以明確。
八、 各級外國專家管理部門和專家聘用單位要重視對外國專家醫療保障制度的執行工作,將其作為外國專家日常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應有專人負責,以確保每位來華工作的外國專家均擁有基本醫療保障。同時,各級外國專家管理部也應積極協調當地醫療衛生部門,逐步建立外國專家就醫就診的不定期點醫院和綠色通道體系,以及外國突發醫療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
九、 其他外籍專業人員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專家在內地工作的醫療保障事宜亦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國家外國專家局辦公室
2006年5月1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