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國際伙伴計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優化我院國際科技合作資源布局,促使我院更好融入全球科技創新合作網絡,建立完善我院國際合作項目管理流程和制度,根據《中國科學院“十四五”國際科技合作與國際化發展規劃》,參照《中國科學院院級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科學院國際伙伴計劃(下簡稱“伙伴計劃”),英文全稱“International Partnership Program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縮寫IPP),旨在通過多種形式、不同層面的科研合作項目,圍繞全球共同科學挑戰和共性技術難題,搭建科研合作網絡,深化雙邊伙伴關系,打造全球創新節點,培育多邊合作機制。
第三條 伙伴計劃按照“互利共贏、上下互動、績效牽引、集成協同”的原則,通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二章 資助內容
第四條 伙伴計劃包含四類專項:
(一)國際大科學計劃培育專項(for Big Science):利用我院優勢學科領導力和領先科研平臺條件,孕育和培養國際性科學組織、標準、平臺、設施或研究計劃。每項項目資助期3年,總經費不超過500萬元。
(二)全球共性挑戰專項(for Grand Challenges):圍繞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SDGs)、基礎科學研究(Basic Research)和前沿技術探索(Frontier Technology)等全球共同科學挑戰和共性技術需求開展聯合研究,形成該領域具有領導力的全球創新合作高地。每項項目資助期3年,總經費不超過300萬元。
(三)雙邊機構間合作專項(for Mutual Interests):由國內外雙邊機構共同出資支持,在共同感興趣的科研創新領域開展實質性研究,鞏固深化戰略性、實質性的雙邊機構間關系。每項項目資助期、總經費根據雙邊協議具體確定。
(四)未來伙伴網絡專項(for Future Network):面向40歲以下青年科技人才,以形成“0”到“1”的科學發現和催生顛覆性技術為導向,拓展多元化的國際合作網絡。每項項目資助期3年,總經費不超過30萬元。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國際合作局作為伙伴計劃的主管部門,對計劃的規劃設計、立項管理和經費總體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管理辦法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編制、審定年度組織實施方案及申報要求;
(三)形成年度申報指南和資助重點;
(四)組織開展年度項目立項工作,審批年度項目立項建議,批復立項;
(五)指導、督促和檢查項目的實施,并對項目過程管理實施有效監督和績效考評;
(六)搭建和完善信息化項目管理平臺。
第六條 國際合作局委托第三方機構承擔項目過程管理。過程管理機構對項目管理過程中所涉及的受理審查、組織專家咨詢論證、檢查、驗收等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負責,其主要職能是:
(一)組織項目申報;
(二)承擔項目受理及組織立項咨詢與論證工作;
(三)組織填報、協助審核項目任務合同書;
(四)承擔項目中期檢查、評估和監督等過程管理工作;
(五)承擔組織項目驗收的支撐和服務工作;
(六)承擔信息化項目管理平臺的運行維護工作;
(七)協助開展專項相關管理政策與發展戰略研究。
第七條 國際合作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開展經費評估。經費評估機構對項目編制預算和決算的合理性和相關性負責,其主要職能是:
(一)評估項目申請預算的合理性和相關性;
(二)給出項目預算建議金額和調整建議;
(三)對項目執行過程中的經費使用和績效進行評估并給出經費使用審核意見。
第八條 項目依托單位為中國科學院下屬具有法人資格的研究所和大學,承擔項目實施的法人主體責任,負責項目的組織推薦和實施監督與管理,對項目信息的真實、有效性和項目目標的完成及實施效果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項目上報材料的審查和推薦;
(二)協助與項目負責人共同簽訂項目任務合同書,負責落實項目約定的自籌經費和其他配套條件,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和目標任務的完成;
(三)指導和監督項目負責人實施項目,協調并處理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重大事項調整等提出審查意見;
(四)受國際合作局委托,組織項目檢查和驗收工作;
(五)負責項目經費管理,監督、檢查項目經費使用情況;
(六)對涉及的技術實行知識產權、保密等管理,推動合作成果的保護、應用和轉化,維護各方權益。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在批準的項目計劃任務和預算范圍內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有充分的項目管理權,并對完成任務和執行預算承擔相應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項目建議書、申報書、經費預算書及計劃任務書,并嚴格履行項目計劃任務書,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完成項目計劃任務,提交中期報告及結題報告;
(二)遵守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依法依規使用項目經費;
(三)客觀、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接受并配合國際合作局、項目過程管理機構、研究所項目管理(推薦)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評估。
第四章 組織與實施
第十條 項目組織?;锇橛媱澫略O各類項目依據各自定位和目標,采用不同的組織方式,所有項目均須經過評審后方可立項。原則上同一項目負責人不能同時承擔兩項及以上資助金額100萬元以上的伙伴計劃項目。
(一)國際大科學計劃培育專項和全球共性挑戰專項采用“建議制”。院屬單位按需提交項目建議書,國際合作局定期納入項目庫管理,根據頂層設計和院級任務需要,委托過程管理機構按年度組織評審,報批后立項。
(二)雙邊機構間專項采用“申報制”。國際合作局依據雙邊機構間聯合資助項目協議規定的組織方式、支持重點等內容,發布項目征集申報通知,院屬單位組織項目申報,過程管理機構組織項目評審,報批后立項。
(三)未來伙伴網絡專項采用“推薦制”。國際合作局指定的機構、組織或團體提出推薦意見,院屬單位組織申報,過程管理機構組織項目評審,報批后立項。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項目依托單位應主動做好項目計劃實施過程中的各項管理工作,并配合過程管理機構,按照時間節點做好績效管理、中期評估、重大事項變更工作。
(一)績效管理?;锇橛媱澑黝悓m椧罁髯远ㄎ缓湍繕?,制定相應的績效指標和評價體系。所有項目在計劃任務書中提出項目績效指標申報,結題時進行績效考核。
(二)中期評估?;锇橛媱濏椖烤氝M行中期評估,由過程管理機構組織中期評估。
(三)重大事項變更。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發生基本信息變更、項目內容和任務目標有關事項變更時,由項目依托單位提出調整、終止或撤銷申請,由國際合作局審批后執行。
第十二條 項目驗收。所有項目均需通過過程管理機構組織驗收工作。
(一)驗收方式。實際批復經費不足300萬元的項目,可通過同行書面評議進行驗收;實際批復經費300萬元以上(含)的項目,除書面評議驗收外,還應進行現場驗收或會議驗收。
(二)經費驗收。項目結題時須由財務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對項目經費支出情況進行評估和驗收,并出具經費驗收報告。
第十三條 項目結題。國際合作局根據項目驗收意見和經費驗收意見,并報院領導批準后,出具項目結題通知完成結題驗收。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通過驗收:
(一)未能實現計劃任務書和績效考核表中承諾的既定目標,且項目或經費驗收意見中出現“不合格”意見的;
(二)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含經費支出數據)不真實;
(三)未經批準,擅自做出重大事項變更。
第十四條 檔案管理。項目依托單位、過程管理機構須做好項目組織與實施(申報、評審、執行、評估、變更和結題)各環節的檔案管理和歸檔工作。因檔案資料遺失、損壞導致項目無法按計劃推進的,國際合作局將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管理責任。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預算金額100萬元(含)以上的須經第三方機構進行預算評審。
第十六條 原則上不得列支與項目所涉國際合作科研活動無關的經費。
第十七條 項目預算中“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和“會議費(國際會議)”之和不得低于項目總預算經費的40%;未來伙伴網絡專項項目預算中“國際合作與交流費”不得低于60%。
第十八條 涉及“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和“會議費”(國際會議)經費原則上不得調減。由于不可抗力導致相關預算經費無法按預算支出的,需在項目最后一次年度預算撥付前,按照重大事項變更調整流程及時提交經費退回申請,并報國際合作局審批。逾期未能及時退回經費的,不得結題。
第十九條 國際合作局定期對項目年度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于預算執行不力的,可依據經費執行情況調整項目批復經費。
第二十條 境外使用科研經費應遵照國家對外合作政策與對外合作協議及承諾的要求,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和管理辦法的規定,主動接受并配合相關部門監管。項目依托單位應建立相關監督與審查機制,合理分配并管理境外科研經費支出。
第二十一條 國際伙伴計劃各類項目應按照《中國科學院條件保障與財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科研經費管理和使用的通知》(科發條財函字﹝2020﹞53號)的要求,并嚴格按照《中國科學院院級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科發條財字﹝2016﹞169號)的規定,合理高效使用項目資金。
第六章 成果與知識產權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際伙伴計劃項目的知識產權管理應該遵循尊重協議、信守承諾的原則,遵守我國相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以及我國參加或與合作方政府簽訂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或雙邊條約。
第二十三條 國際伙伴計劃取得的成果、知識產權管理和知識產權歸屬和利益分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若干規定》和中國科學院《關于研究機構知識產權管理的暫行規定》等執行。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與境外合作伙伴簽訂項目合作協議時,應當設立知識產權專門條款或者雙方另行簽署專門的知識產權協議,對合作研發中涉及或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屬及權益分配、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知識產權事宜做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五條 項目期間取得的科研成果(論文、專著、專利等)知識產權歸屬項目承擔單位或根據合作雙方簽署的協議辦理,應注明 “受中國科學院國際伙伴計劃資助”和項目編號(SUPPORTED BY INTERNATIONAL PARTNERSHIP PROGRAM OF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GRANT No. XXX)。對不做標注的成果,評估或驗收時可不予認可。
第二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和項目依托單位應及時向項目主管部門報送國際伙伴計劃產出的成果,積極開展項目成果宣傳。所有項目須在結題前通過院級及院級以上非學術類刊物或傳播平臺(含對上專報、要情、領導參閱、CAS Newsletter等)刊發項目研究相關成果后方可結題。
第七章 保密與安全
第二十七條 國際伙伴計劃項目須經過依托單位保密審查并提交《中國科學院國際伙伴計劃項目保密審查表》,并由項目負責人簽署并提交《保密聲明》后立項。
第二十八條 伙伴計劃項目涉及生物與資源環境領域國際合作的,須按照《中國科學院關于加強生物與資源環境領域國際合作科技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科發際字﹝2020﹞30號)對相關項目進行風險評估、審查并備案后方可立項。
第八章 保障機制
第二十九條 信用管理。項目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責,對過程管理機構、經費評估機構、項目依托單位、項目負責人等相關機構和人員在項目執行、管理過程中的工作進行評估和記錄,并建立信用記錄。
第三十條 項目問責。對于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項目主管部門、過程管理機構、經費評估機構、項目依托單位的組織和個人,將按照相關管理職責進行問責和追責。
第三十一條 利益沖突。在項目立項、檢查、驗收等環節中,對有利益關聯的單位和個人采取回避安排;回避不了的,應簽署利益沖突承諾書。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根據本辦法制定的有關實施細則,與本辦法同時印發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及其相關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中國科學院國際伙伴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科發際字〔2017〕140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國際合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