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所級中外聯合研究單元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與規范我院所級中外聯合研究單元(以下簡稱所級聯合單元)的發展,加強與國外科研機構的實質性合作和人才交流培養,提升我院國際化發展水平和國際影響力,根據《中國科學院中外聯合研究單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受資助的所級聯合單元實行項目化管理,按照本細則所規定的程序進行申報、立項、管理、評估和終止。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三條 擬申請資助的所級聯合單元原則上應具備以下必要條件:
(一)合作領域符合世界科技發展主要方向及我院重點發展領域,與依托單位主責主業相一致,且具有長期發展前景和潛力;
(二)中外方具有多年人員交流及項目合作基礎;
(三)應建立長期的人員交流機制,具有同外方開展聯合碩博士生培養等長期合作的能力。
(四)合作各方應具備優勢互補的條件和能力且對未來合作具有明確的思路,中、長期研究目標和近期研究計劃、項目安排;
(五)中外方應簽署法人間實質性合作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且不限于所級聯合單元的經費投入、工作場所、科研設備等物質條件的約定配備與管理,人才聯合培養機制,知識產權管理等內容。
第四條 擬申請資助的所級聯合單元應符合至少一項以下要求:
(一)以某一學科方向或主流研究方向為基礎,聚焦世界科技前沿,開展新興“無人區”研究或致力于產出重大原創性成果,中外合作團隊應具有世界一流水平。
(二)在基礎研究領域與國外有關單位開展以學科交叉為基礎的多領域合作,打造學科創新集群。
(三)以高技術研究為主,面向國家重大需求,同國外高水平研究機構開展精準合作攻關。
(四)同國外機構開展服務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和民生需求的聯合研究,技術推廣與創新示范合作。
(五)依托我院或國外科研機構國際一流大科學裝置開展合作。
第三章 資助內容
第五條 所級聯合單元的依托單位應多渠道籌集經費,保障運行。國際合作局對申請且獲批的所級聯合單元進行一定資助。
第六條 國際合作局每年對不超過5個所級聯合單元給予資助。資助經費主要用于其國內部分的合作機制管理和國際交流。資助范圍包括人員往來國際旅費、學術活動、運行管理等,額度不超過50萬人民幣/年。
第七條 資助周期為5年,每周期第三年度由國際合作局組織中期評估,視評估結果調整或中止后兩年的資助額度。資助周期結束由國際合作局組織綜合評估。中期和綜合評估結果均為優,可再獲最多一期資助。
第四章 申報與立項
第八條 依托單位根據國家重大發展需求和科技前沿發展趨勢,結合自身重點發展方向,有目標、有重點地與外方組建所級聯合單元并根據實際發展情況申請國際合作局資助。
第九條 申請資助的所級聯合單元按照以下程序報批:
(一) 所級聯合單元應完成“中國科學院國際合作局所級中外聯合研究單元資助申請表”(見附件一)并通過依托單位報國際合作局。
(二) 國際合作局在收到依托單位申報材料后組織專家評審和綜合評審。
(三) 通過審批的所級聯合單元,國際合作局以局發文形式進行立項并通知相關依托單位;
(四) 立項后,國際合作局和依托單位、所級聯合單元負責人共同制定并簽署《中國科學院國際合作局所級中外聯合研究單元資助任務書》(見附件二),明確資助年限、內容和具體的年度、中期、綜合考核指標等;
第五章 組織管理
第十條 擬申請資助的所級聯合單元應建立完善的國際化運行機制,包括設立中外方主任、項目主要負責人和管理聯絡協調人員,設立國際顧問委員會(或學術委員會),明確各參與方的人員組成及職責,制定并實施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定期開展工作進展報告和評估等機制。
第十一條 資助經費納入依托單位統一管理,執行國家和院相關財務規定,并接受國家和院財務審計。
第十二條 受資助的所級聯合單元要嚴格執行我國和我院的有關保密條例,開展合作的業務范圍與相關項目應經單位保密責任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 受資助的所級聯合單元建立成果報送與宣傳機制。重大的成果產出應及時在非學術類院級及以上期刊或政務信息渠道刊載。
第十四條 所級聯合單元所取得的各類成果無須注明受本資助。
第六章 總結和評估
第十五條 受資助的所級聯合單元的評估考核主要包括年度工作績效考核、中期評估和綜合評估。
第十六條 年度工作績效考核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由依托單位組織,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所級聯合單元發展狀況與存在問題,促進所級聯合單元的健康發展。年度考核結果報國際合作局備案。
第十七條 中期評估和綜合評估由國際合作局組織,內容主要包括合作研究成果、人員交流及人才培養情況、基本運行情況、經費與設備管理等。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國際合作局負責解釋。